理赔翻修胎处理原则
1.理赔胎处理基本原则为经翻胎厂修理过的部分,如胎面胶、修补片、胎面修补、趾口部位修补……等,非因使用不当损坏时,接受理赔。
2.翻修胎之故障原因可区分翻胎不良,使用不当或胎体不良,一般而言,属于翻胎不良者,如胎面磨耗率小于20者接受理赔。
3.接受理赔的翻修胎依其剩余花纹深度计算胎面磨耗率,以之计算理赔金额。
4.翻修胎之故障原因应由专业人员鉴定并拍照后,做成书面报告以之作为处理的依据。
5.如无法判定故障原因,其理赔方式为翻修胎出售一年以内,理赔50%,出货时间超过一年者,拒绝理赔。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
翻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翻新轮胎生产企业、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的翻新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翻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翻新轮胎市场,合理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翻新轮胎生产企业。(指对翻新粘合和胎面以及补强垫料质量负责)
第三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国家质监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翻新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37《翻新和修补轮胎(斜交)》;
GB14646《翻新和修补轮胎(子午线轮胎)》;
GB9766《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
2.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 理赔范围
1.翻新轮胎生产企业所销售的翻新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使用方在购买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翻新轮胎可以理赔。
2.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翻新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翻新轮胎设计花纹深度4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翻新轮胎可以理赔。
3.对翻新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不理赔范围
1.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磨损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翻新胎设计花纹40%的属使用后期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4.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次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5.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翻新轮胎质量问题
1.因翻修材料与胎体粘合不牢,引起胎面脱胶,肩翻胎肩的脱胶、衬垫脱胶等。
2.因内膜、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胎面模口大边、花纹沟露锉印、胎面胶重皮、胎肩圆角蜂窝、胎体脱层窜空、胎冠内腔供曲、衬垫脱层吊空或凹凸不平、花纹崩花裂口等。
3.因翻新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破损。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
1.存放不当
1)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翻新轮胎发粘软化。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翻新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翻新轮胎变形。
2.装配不当
1)翻新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翻新轮胎胎圈或胎体。
2)翻新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